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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大同市**限责任公司、张**、王**、苗**、张*、贾**、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大同**限责任公司、张**、王**、苗**、张*、贾**、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原告李**与被告大同**限责任公司、张**、王**、苗**、张*、贾**、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000元整。2014年10月18日以大同市**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方式归还人民币10,000,000元整。本金截止调解之日尚欠人民币90,000,000元整。被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告张**、王**、苗**、张*、贾**、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还款担保责任。

二、被告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经各被告同意自愿以大同市御河西路东侧东小城商业区的商铺C12-1至C12—14号一至三层、东南角楼首层至地上三层以上共15套、面积共计13081.4m2的房屋用以一次性折价抵顶被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90,000,000元整,在被告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抵顶完成后,原告同意放弃向被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追究2014年8月27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的权利。

三、被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应于山西**民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的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抵顶房屋交付给原告,超过3个工作日则视为自动移交完毕。

四、被告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负责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使上述房产顺利变更登记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产生的应付契税费用,须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属原告承担的由原告支付,属被告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承担的由被告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支付。

五、被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和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须承担原告向山西**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共计2,000,000元整,于调解协议签订后支付给原告。

六、被告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须承担在原告接收房屋之前所产生的水、电、暖、物业等相关配套费用,在原告接收房屋后产生的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在将上述房屋移交之后,上述所有房屋发生的经营、买卖等行为均与所有被告无关。

七、被告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在完成房屋抵顶之后,原告同意放弃追究被告张**、王**、苗**、张*、贾**的担保责任。

八、原告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则须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被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和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若违反本协议约定,则由大同市**限责任公司、张**、王**、苗**、张*、贾**、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及2014年8月27日之后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并不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原、被告双方各执一份,山西**民法院存档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860元(已由原告交纳)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按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大同**限责任公司和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
  • 委托代理人:李晓冬,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濮麒,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大同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78号。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张**。
  • 被告:王**。
  • 被告:苗**。
  • 被告:张*。
  • 被告:贾**。
  • 被告:大同市深**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A座19层。
  • 法定代表人:苗**,该公司董事长。
  • 以上七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晓君,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 以上七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官,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宛地
  • 审判员董晓华
  • 代理审判员刘英
  • 书记员要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