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安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归还原告王*借款51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归还3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21000元。
二、其它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法院:安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归还原告王*借款51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归还3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21000元。
二、其它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