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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安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归还原告王*借款51000元。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归还3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21000元。

二、其它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电话:。
  • 被告:张*,电话:。
  • 被告:赵*。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娜
  • 书记员陈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