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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枣强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诉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进行了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3日被告张*、张*因经营生意向原告高*借款50000元,并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另查明,被告张*于2014年8月10日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衡水*定中心鉴定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呈植物状态,为一级伤残。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张*于2016年2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原告高*自愿放弃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调解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
  • 被告:张*。
  • 法定代理人:张蕾,系张国旭妻子。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健
  • 书记员董春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