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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董**、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沧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委托代人董**,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沧县崔尔庄镇周村。身份证号:。系王**丈夫。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因被告到期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董**、王**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史**借款35万元。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27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史**。
  • 委托代理人朱玉祥,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董**。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靳增全
  • 书记员赵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