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与董**、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沧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委托代人董**,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沧县崔尔庄镇周村。身份证号:。系王**丈夫。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因被告到期未还款,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董**、王**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史**借款35万元。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275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