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上诉人徐*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被上诉人石杨借款85000元,此款由上诉人自行打入石杨中国**水县支行6217帐户。
二、本案债权凭证即徐*于2015年3月1日所打欠条(金额13万元)自本调解书履行之日自行作废,所涉债权债务双方相互不再追究。
三、如不按约履行,双方均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42元,减半收取1471元,均由上诉人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