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与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玉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告张**与被告张*全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1日,被告张*全向原告张**借款75000元,借款中的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11日至2015年1月11日止,年息按0.03分计算。被告张*全为原告张*全出具两份借条,上述借款被告张*全至今未给付。现原告张**起诉要求被告张*全给付本金75000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给付原告张**借款75000元,于2016年6月1日前付清;
二、其他无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838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608元,由原告张*全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