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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老秀斯

      格老秀斯的贡献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别是海洋法与国际合作方面。他主张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为荷兰突破西班牙和英国对海权的垄断提供理论基础(《海洋自由论》)。他的法律基础是自然法。他把自然法与神学分家,声称:“即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类之事”,自然法都将“保持其有效性”。 他又说:“自然法是如此不可变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来改变”。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决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么呢?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个行动是合于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许。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许。自然法若是基于人性,那么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两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欲求,一是对社会的需要。这两种需求有时会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这中间以理性来权衡。所以基于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尽力追求自己的生存与丰富,但是基于人的社会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别人所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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