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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负责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受贿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索贿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索取的方式收受财物的,仍然属于受贿罪。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具有受贿的故意。注意刑法特别规定的以受贿罪论处的两种情况:

      第一,经济受贿以受贿罪论处的情况。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斡旋受贿以受贿罪论处的情况。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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