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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营业所

      法人的营业所,即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place of business)。法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可能同法人的住所所在地是一致的,但也可能是不一致的。本来,在商业活动中,自然人同法人一样也可能有营业所,营业所也可以作为与自然人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但由于法人在现代商业活动中是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而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法人都有其营业所,故营业所通常是和法人联系在一起的。在国际私法上,营业所作为连结点在与法人有关的冲突规范中已广为运用,因而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日显重要。

      在实际生活中,一个法人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营业所,从而导致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它也可能没有营业所,从而导致营业所的消极冲突。对于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5条作了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这里讲的“经常居住地”就是指惯常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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