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行业法律 > 金融业 >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用口头形式。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参加代理关系一般均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因被代理人授权不明而使第三人遭受损失,应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担负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委托代理,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同,又可分为:(1)一次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一次性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完成,代理即告终止。(2)持续性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较长的时间内委托代理人持续性办理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民事法律行为。(3)总委托代理。即被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委托代理人办理对某种事务或某种标的物的各种代理活动。

      委托代理由本人授权意思产生,性质上属于意定代理。其基础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劳动合同、雇用合同等,即所谓职务代理。委托代理和职务代理等意定代理的基础关系可以各不相同,但共同特点是代理权皆产生于授权行为。因此,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委托合同等基础关系不能成立或失去效力,也不能影响代理人的代理权。这既是为了充分发挥代理制度的作用,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关百科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未分类手动选择分类

    填写联系方式
    悬赏积分
    提交问题
    提问标题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