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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开办

      (1)信用卡的法律性质。信用卡属于银行卡中的贷记卡,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先消费后还款,逾期还款付息。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款没有利息,利用信用卡透支现金的,要支付较高的利息。(2)信用卡的种类。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昔;按持卡人的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接受方式可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IC卡)。

      (3)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须符合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的规定;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合格的工作人员、健全的制度: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交信用卡章程及各种报告、文件和资料。

      (4)信用卡章程的主要内容:信用卡名称、种类、发行对象、使用范围,各项手续费标准,发卡银行与特约单位、持卡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修改信用卡章程应当经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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