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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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