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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 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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