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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要件主义

      交付要件主义以移转占有为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在移转占有前,物权的变动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例如,甲与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在甲将财产交付于乙之前,甲仍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德国民法典》采此主义。

      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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