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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回证

      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法院的其他执行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检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也是受送达人接受或拒收所送达诉讼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衡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送达回证是特定法律效果产生的前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使用送达回证,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常地进行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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