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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的定义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凭证。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除了公告送达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都应出示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的制作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只能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送达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送达人是代表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书记员、司法警察或专职的送达工作人员,接受送达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因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或相互递交或传送诉讼文书的行为,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25条明确规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法院的其他执行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检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也是受送达人接受或拒收所送达诉讼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衡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送达回证是特定法律效果产生的前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使用送达回证,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常地进行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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