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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 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 进行身份确定, 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 所出具的公证书。

      一、继承公证的管辖

      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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