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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继承公证

      涉外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涉外继承公证的特点

      一是继承关系中具有涉外因素,所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办证难度较高;

      二是适用的法律较复杂;

      三是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办理涉外继承要有一定灵活性,出具公证书应以便于适用为原则,不拘泥于一种格式;

      四是涉外继承公证应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

      涉外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一、办理涉外继承公证,申请人为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及复印件;

      2.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组织)部门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函;

      3.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4. 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6. 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及其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证明。

      7. 如不能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则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同法定继承人应提供的1至5项证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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