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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条件

      申请办理赋予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该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的标的为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

      2、债权文件内容明确、真实、合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所规定的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无疑异;

      3、债权文书中的偿付义务由债务人单方承担,无对等给付的情形存在;

      4、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有明确的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条;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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