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领延迟,亦称“债权人迟延”。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
一、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有受领义务或者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原则上,法律不规定债权人的受领义务,但也有例外。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购销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需方、发包方和定作方,有受领货物、工程和定作物的义务,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提货、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日期验收工程、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除法律规定者外,当事人约定债权人有受领义务的,从其约定。凡债权人有受领义务或者债务履行须债权人的协助,而债权人不予受领或不予协助时,即可构成受领迟延。
(2)须债务人已提出给付。提出给付指已使债权人处于可以受领的状态。债务人不提出给付(履行),债权人无法受领,当然构不成受领迟延。相反,则可能构成债务人的履行迟延。
(3)须债权人不为受领。其包括两种情形:一为拒绝受领,即债权人明确表示不为受领,或者债权人应为协助而拒绝协助;二为不能受领,例如债务人按时送交标的物,而债权人外出旅行等。
二、受领延迟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消灭。但债务人的责任则因此减轻。
(1)在受领迟延期间,债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债务人仅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责任。如毁损灭失的原因为不可抗力、事变或债务人的轻过失,债务人不负责任。
(2)债务人对金钱之债无须支付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