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受理的定义
不予受理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作出的。
二、不予受理的法律特征
不予受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之前;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上的起诉权的否定;
3、只能适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5、上诉期限为10天。
三、法律后果
不予受理裁定生效后,特定条件下,当事人还可以起诉。
四、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