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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受理

      一、不予受理的定义

      不予受理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作出的。

      二、不予受理的法律特征

      不予受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能发生在案件立案之前;

      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上的起诉权的否定;

      3、只能适用书面形式;

      4、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

      5、上诉期限为10天。

      三、法律后果

      不予受理裁定生效后,特定条件下,当事人还可以起诉。

      四、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第一,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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