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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第三人

      一、 善意第三人的概念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不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且不属于应当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二、善意第三人与善意取得的区别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不等同于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必须满足

      1、让与人对让与之不动产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取得不动产须基于有偿的法律行为。

      这是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要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不动产必须是通过买卖、互易等具有交换性的行为。如果是基于非法律行为取得不动产,则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空间。

      3、受让人须为善意。

      此处的善意我们可以理解为受让人非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对转让人无处分权的情形不知情。

      4、已作权利的变更登记。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主要表征方式,如果受让人没有及时作权利的变更登记,也没有善意取得适用的余地。符合以上条件即可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

      而善意第三人不需要满足上述条件,且处分人属有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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