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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FGDG是指由国家指定的交易贸易区,比世贸组织相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内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关税自由进出。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狭义仅指提供区内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货物的进口豁免关税的地区,类似出口加工区。广义还包括自由港和转口贸易区。

      一、自由贸易区的定义

      (一)京都定义公约

      1973年国际海关理事会签订的《京都公约》,将自由贸易区定义为:“指一国的部分领土,在这部分领土内运入的任何货物就进口关税及其他各税而言,被认为在关境以外,并免于实施惯常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美国关税委员会定义

      美国关税委员会给自由贸易区下的定义是:自由贸易区对用于再出口的商品在豁免关税方面有别于一般关税地区是一个只要进口商品不流入国内市场可免除关税的独立封锁地区。自由贸易区的另一种官方解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这种区域性安排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是一个国家实施多双边合作战略的手段。

      二、法律法规

      世贸组织关于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规定:

      1、成立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便利组成自由贸易区的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贸易壁垒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自由贸易区时各组成国家和地区对未参加自由贸易区的各成员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2、任何成员如决定加入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自由贸易区的临时规定,应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

      3、任何成员决定加入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及时通知全体成员,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拟议的自由贸易区的资料,以使全体成员得以斟酌并向各成员提出报告和建议。如果全体成员发现参加协定各方在所拟议的期间内不可能组成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全体成员应向参加协定各方提出建议,如参加协定各方不准备按照这些建议修改临时规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

      4、对自由贸易区成立计划或进程表的任何重要修改都应通知全体成员。如果这一改变将危及或不适当地延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全体成员可以要求同有关成员进行协商。

      5、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过渡性临时协议的合理期限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超过10年,当一项协议的成员认为10年不够时,则须向货物理事会提供需要更长一段时间的完整解释。

      6、自由贸易区要接受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的检查,并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理事会做出协议执行情况的报告。在当今世界,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形势非常迅猛,在全球范围内其数量已经达到数十个,范围遍及各大洲,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形式之一。

      其中,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自由贸易区最具典型意义,而北美自由贸易区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其他自由贸易区还有中欧自由贸易区、欧盟——拉美自由贸易区等等。

      总体来看,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建立和发展自由贸易区来为自己的经济发展服务,除亚洲的日本、韩国以外,世界上几乎各主要贸易国均已参加自由贸易区,有的还是多个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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