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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收购的程序

      (五)要约收购要约期间排除其他方式收购。

      (六)收购完成后股票限制转让。

      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七月内不得转让。

      (七)股票更换。

      通过要约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八)收购结束的报告。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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