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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的文化自治权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文化自治权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的自主管理的权利。

      1、自治机关的文化管理自治权主要是:

      一是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是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2、教育管理自治权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二是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条件和需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3、在科学、卫生和体育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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