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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建立公安部队吗

      我国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允许民族自治地方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宪法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公安部队应当遵循以下条件:

      1、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的组建,目的在于维护本地方的社会治安。

      2、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的组建,必须符合国家的军事制度,以国家的军事制度为依据。我国军事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的武装力量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治军。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3、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的组建,必须是基于本地方的实际需要。

      4、民族自治地方公安部队的组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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