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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的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时间和数目,以适应家庭和社会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如国家或地区)有计划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数量和确定生育对象,即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发展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实行计划生育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应该相适应

      计划生育的原理,结合当时中国国情而制定的决策。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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