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卫生与健康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七大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之一,要求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特别是十七大关于“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的重要论断,科学阐明了医疗卫生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表明党和政府把卫生工作摆上了前所未有的位置,也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医疗卫生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医疗卫生事业的作用、地位日益突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正面临新的历史起点。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保障和增进健康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确保医疗卫生工作与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