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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对教育事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规划指导思想需考虑的方面:

      第一,要坚持面向未来、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

      第二,要坚持改革创新精神。

      第三,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

      第四,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

      第五,要坚持立足基本国情。

      规划过程需研究的重大问题:

      第一,关于义务教育问题。对目前社会反映义务教育中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要找准症结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党和政府非常赞同教育资金的多样化来源,在全社会崇文重教要利用全社会的资源,这项工作我们也可以列入规划。常说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他的收益回报社会最好是投资教育。

      教育公平指的是人人都有上学的机会。必须注意的是,要重视教育资源的公平,但不能把学校办成千篇一律,千人一面,学校还是要有自己的特色,自己的风格。对义务教育,我理解不单是个免费的问题,它从社会学、教育学上来讲,带有强制的含义,就是具有制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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