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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土地所有权

      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内容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特征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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