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一、凡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刑事制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国家权力。具体阐释如下:
(1)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
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体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它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都不能超越它。
(3)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它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主要职权有以下几大类:行使国家立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决定和规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