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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级人民法院间的关系

      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在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而上下级人民法院间的关系并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

      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不同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行政机关为了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检察机关为了行使侦查、提起公诉、抗诉等法律监督职权,都必须确立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是,它在处理案件时扮演的是居中裁断、冷静客观、不偏不倚、超脱当事人双方利益的角色,它处理案件的过程是深入思考、独立作出判断的过程,它处理案件所依据的都是条文既定、内容明确的法律,这些特点和规律决定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需要依靠上级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和指挥,相反,如果有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挥,就会使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特点,就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下级人民法院服从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权威超过服从法律的规定和权威,进而不可避免地损害法律的统一实施。

      【上下级法院监督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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