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工作”,即审理和判决案件的工作,而审理和判决案件工作的全部内容就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因此,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就是监督其在审理和判决案件时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既包括在实体上是否正确地适用了法律,比如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是否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也包括程序上是否正确适用了法律,比如,在各类诉讼中,是否违反了有关公开审判的原则,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的规定,是否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而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除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外,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任用等人事方面的事项,以及审判工作以外的其他事项,都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范围。实践中,一些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实施人事监督甚至自行决定任免奖惩的做法,是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的监督都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而不是上级人民法院的职权。
【上下级法院鉴定的方式】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