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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判权的行使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改革司法体制,实行法院系统的垂直领导、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和规范监督机制。

      这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保证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

      【审判权的行使】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其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也是确保独立审判的最有力的保障。不论法院的组织体系如何改革,作为各级法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一切工作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确保法院工作不偏离方向。同时,要依靠党的领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惩各种暴力抗法事件,以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坚强后盾。

      改革司法体制,实行法院系统的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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