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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目前我国法院实行的是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法院在业务上受上级法院指导、监督,在工作中受同级党委领导,在人、财、物上由地方党政部门管理。要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就必须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特别是在人、财、物的支配上,赋予法院更多、更大的权力,使其不致因某些方面受制于人而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实行法院系统的垂直领导,可以较好地解决司法权地方化的问题,使人民法院更超脱地审判各类案件,特别是在牵涉地方利益时不会像以前那样顾虑重重。同时,通过上级法院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也更有利于下级法院提高执法水平,改善执法条件。

      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素质

      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宽厚的人文素养、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心理素质等,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与其肩负的社会使命相适应,才能获取民众的信任和尊重。只有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了,其严格执法、公正裁判的能力才能提高,才能确保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加强和规范监督机制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完善有效的监督,是独立审判原则得以实现的保障。加强审判流程各环节管理,特别是审判质量和审限等方面,把这种监督与奖惩挂钩,使其真正收到实效。同时,要寓支持于监督中,通过有力的监督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的严格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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