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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第126条解读

      “依照法律规定”的第二层含义,就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力量的非法干预。这方面的法律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实体方面的法律。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的目标就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得出实体方面的结论,追求实体方面的公正,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最经常和最严重的就是进行实体方面的干预,所以,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果不能从实体方面依照法律、服从法律,它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就是空的。

      三、人民法院独立于谁行使审判权

      审判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构,它对案件的审判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审判的公正和法律的统一实施。审判机关审判案件的独立性在国外特别是一些西方国家,被称为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不仅包括法院的独立,也包括法官的独立。保持审判机关的独立性,是实现审判公正、维护法制统一的规律性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也需要体现这一要求。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独立性问题,1954年年宪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取消了这一规定。现行宪法在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根本上说,是保证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审判职权,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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