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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倒置类型

      《证据规定》第4条中的某些规定就属于证明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分配原则,主张权利人本应当对侵权构成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但从举证难易程度来讲,由被指控侵权的一方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事实更为公平,因此倒置为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关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就是证明倒置,因为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侵权诉讼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承担。应当注意,关于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由加害人承担并不是证明责任倒置,因为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一般原则这原本就是由加害人承担。

      3.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定》关于因果关系和过错事实证明责任承担的规定也同样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情形。

      应当注意,《证据规定》的证明倒置并非将按照一般分配原则分配给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全部加以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予以倒置。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就没有倒置,仍然由权利人即受害人加以证明。例如,在上述三类案件诉讼中,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都没有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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