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百科 > 合同事务文章 > 合同违约文章> 购房违约金过高该怎么认定

购房违约金过高该怎么认定

来源 :法律快车整合

2020-11-04

导读: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约金约定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购房违约金过高该怎么认定

从《合同法》中的规定来看,在约定购房定金的时候一般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要是超过这个标准的话,则一般超过的部分都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而现实中也经常出现购房违约金过高的情况,那此时该如何对这一情况作出认定呢?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购房违约金过高该怎么认定

对违约金“过高”的程度认定总体上应采纳:一是违约金标准会比较严重影响合同正义,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二是违约金失去了其固有意义,其已经不再是促进合同履行的工具,而成为了合同当事人追求的目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变成了赌博行为。应当参照以下具体因素:

(一)参照合同标的。

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特种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高的标准;如果合同的标的属于种类物的,违约金标准可以采取较低的标准;如果合同标的属于具有精神意义的物,则可对违约金的标准更开放一些。

(二)参照合同主体的实质地位。

对于公用事业、垄断企业、提供供不不应求商品和服务的企业等处于实质优势地位的经营主体提供格式违约金条款或准格式违约金条款,因为合同相对方不具备平等协商的力量,应当对优势合同当事人提供、相对方当事人很难协商的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程度。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三)参照合同性质。

合同是交易的形式,对于交易内容为生活必需品、服务为生命、健康、身体基本保障提供服务的合同,应当基于尊重基本人权的原则,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违约金应该体现补偿性,舍去惩罚性的功能;对于当事人平等的经济合同应体现对当事人的约定的尊重,以不调整或少调整为原则。

(四)违约金调整的幅度应当体现惩罚性。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其主要意义在于促进合同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标准应该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应当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一定幅度。

(五)参照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根据《合同法》合同责任属于严格责任,只要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笔者认为违约责任既然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在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时候,违约金条款就不仅仅属于合同条款的私法性质,更应该考虑的是人民法院以公权力进行干预的条件,因此违约方的过错应该成为公权力予以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因为违约金调整的幅度体现着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强度,对于不同的过错应当体现不同程度的惩罚,才能罚当其错,体现公权力干预的公正性。在具体判断违约责任的时候,应当考查合同双方在违约中存在的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当违约方恶意违约的情况下,应当适当调整,保持对恶意违约方的惩罚;当违约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着重体现补偿性,减少惩罚性;当守约方利用优势地位在自己不可能违约,以追求对方违约金为目的的情况下应当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标准。

二、购房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国家在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损失额差额过大时,允许对其予以调整,这也是由违约金的性质即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而决定的。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的调整应当综合考虑,灵活把握。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再次对减少过高的违约金问题进行了规定。针对《合同法》制定的司法解释均适用于受《合同法》调整的所有类型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其中之一,自然也在此范围之内。

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在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时,均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衡量,并在审理中提出减少违约金的适当方案,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均能接受,最终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需要作出专门的认定才行,并非是当事人说过高就一定过高,而此时也要结合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害情况,如果造成的损害太大,那也是可以适当的提高违约金的。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进行深入了解。

阅读200
点赞300
关键词: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快速咨询
律师入驻
立即咨询律师(北京)

有问题?马上问律师,3分钟快速获得律师解答,24,828位在线律师

优选法律百科文章

精选法律知识

  • 房屋买卖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房屋买卖违约金上限是多少?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约定?法律快车法律视频频道为您讲解房屋买卖违约金上限是多少、房屋买卖违约金怎么约定等相关问题,并提供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法律问题。详细>>

    律师12593次观看

  • 竞业限制时间是如何规定

    竞业限制时间是如何规定?竞业限制时间有限制吗?法律快车法律语音问答频道专业律师为您讲解竞业限制时间是如何规定、竞业限制时间有限制吗等问题,您也可以在线咨询律师相关法律问题。 详细>>

    律师8771次收听

  • 如何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最基本的原则是,站在普通善良人角度去理解与判断,如果普通善良人的感觉是违约金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和无法接受,就应当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详细>>

    律师6943次阅读

  • 保证合同中是否可以另行约定违约金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若侵权联系即删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发生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按该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的30%向债权详细>>

    程智华律师合同违约

  •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法律对违约方采取的强制制裁措施。详细>>

    律师5959次阅读

2020

11/04

分享

顶部

有法律问题?马上问律师

3分钟快速获得律师解答

24,828位在线律师

立即咨询
北京百科律师推荐
法律百科热门热词
党内警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
无牌无证电动
《中华人民共
身份证丢失怎
网络暴力的危
全国人民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
超车事故都是
5座汽车超载
最新法律咨询
曹阳律师 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有何区别

5分钟前北京-北京

李卓景律师 你好我哥哥骑电动车出事故了致我哥哥死亡对方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46分钟前北京-北京

廊坊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我退房时房东以电费为由不退押金怎么办

42分钟前北京-北京

胡国庆律师 我是被執行人 名下無可執行產物 有一批貨物掛在我名下 然後再去法院申請執行 一部分收入歸我們所有

2小时前 北京-北京刑事辩护

赵江涛律师 如果我的基本工资是5000 提成 然后公司是1万保障 公司如果想给我降到8000的保障 合法嘛

1小时前 北京-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