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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53条的利息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 :法律快车整合

2020-11-04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253条的利息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和《诉讼法》当中的很多内容我们无法一眼直接看出其中的意义,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去阐释,其实不单单包括这两部法条,当然还有其他的内容也需要我们去深入了解,针对《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债务利息问题,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去计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释义吧。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 》2014年7月7日公布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当事人在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相关释义以及利息的计算标准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上,关于利息问题这其中涉及到的时间长短不同的话自然利息的数额也是不相同的,所以说我们在计算的时候一定要将时间定为准确,这样才能保证正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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