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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一方将房屋出售给亲属并再次转卖配偶能否起诉要回卖房款
    50%的份额归李先生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赵女士承担。事实与理由: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8日,北京F公司为李先生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05年3月21日,李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案外人李母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李母,价格367万元。2010年7月19日,李母与齐小姐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以1100万元出售给齐小姐。2010年7月21日,李母收到房款1100万元,将房屋过户给齐小姐。2012年赵女士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7年11月15日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法院作出认定上述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3年,赵女士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李母诉至西城区法院,西城法院审理后作出S号判决书(以下简称S号判决书),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该判决还认定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以在李先生与赵女士的离婚诉讼中解决。2017年,李先生与赵女士经西城法院F号判决书(以下简称F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但未对上述1100万元财产进行处理。现赵女士已将S号判决书所涉1100万元债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先生认为前述债权有其50%的份额,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赵女士辩称,S号判决书及F号判决书本身并未确认李先生有权获得1100万元的债权。李先生婚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应该不分或少分财产,因此上述1100万元债权应全部归赵女士所有。法院查明李先生与赵女士原系夫妻关系,于1999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1月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03年11月8日,李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2005年3月21日,一号房屋登记于李先生名下。2012年,赵女士将李先生与李母(系李先生之母)诉至法院,以李先生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判决李先生与李母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以367万元将房屋过户至李母名下,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李先生与李母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支付过房屋价款,故判决李母与李先生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与李母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一审同时查明,李母于2011年将一号房屋出卖并过户给齐小姐。2013年,赵女士向李母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李先生为第三人。赵女士以李母与李先生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李母与李先生赔偿其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赵女士作为一号房屋的共有权人,以李母与齐小姐的交易价格为依据向出售房屋的最终受益方李母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故判决李母向赵女士支付人民币1100万元,同时指出,赵女士与李先生的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中,赵女士获赔的1100万元可在离婚诉讼中另行解决。2017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F号判决书判决赵女士与李先生离婚,未就上述1100万元债权做出处理。该判决书载明,2006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21日,李先生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007年,赵女士与李先生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11月5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赵女士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1091条及照顾无过错方和女方的原则,李先生有转移财产、吸毒的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应该少分或不分财产。李先生辩称吸毒被劳动教养并不属于法定的少分财产的理由,也不是双方离婚的理由,购买一号房屋时赵女士并没有出资,买卖行为发生在2010年,并不是离婚时,且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先生有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裁判结果一、确认李先生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S号判决书第一项案外人李母应向赵女士支付1100万元的债权享有40%的份额;二、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一号房屋系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出卖利益应属于赵女士与李先生共同所有。现李先生就一号房屋产生的1100万元债权主张确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先生对该笔债权的具体份额,因李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低价转卖其母李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李母向赵女士支付的1100万元债权,赵女士享有60%的份额,李先生享有40%的份额。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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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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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后开发商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可以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
    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违约金,以2800398.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0.5的标准计算,至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修复房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5日,我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277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义务,A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向我交付了涉案房屋。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协助我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是时至今日A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同时,涉案房屋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家人的安全使用,并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上述问题,我多次与A公司沟通,但A公司始终拒绝办理。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及时判决。被告辩称A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某玲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原因系赵某玲在购买房屋时没有真实申报相关的材料,根据赵某玲提供的材料,其在购买房屋时系离婚状态,并且有一个孩子,但是其在进行购房资格审核时家庭成员只填写了1个人,并没有披露孩子,导致我公司在给赵某玲办房产证时不动产中心拒绝为赵某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我公司无须向赵某玲支付任何的违约金,且赵某玲主张的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我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损失,因赵某玲自始至终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情况,赵某玲的该项诉讼请求应该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其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我公司主张过该权利以及该事实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查明2012年5月15日,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预测建筑面积201.38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7万元。同时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如因买受人的责任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2012年6月30日,A公司向赵某玲交付了涉案房屋,但赵某玲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另查明,2012年5月15日,A公司通过网络系统为赵某玲申报了购房资格审核,在《家庭购房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信息”一栏仅填写了赵某玲一人,赵某玲本人在“申请人签字”处签字并按手印;A公司在“填报机构”处签章。2018年2月12日,A公司持办证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材料时,发现赵某玲在购房资格审核时漏报了其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故其房屋转移过户的登记申请被驳回。经查,2012年4月13日,赵某玲与秦某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生于2010年4月7日,归女方抚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预售房屋买受人购房资格审核的程序为,商品房预售时,由开发商就买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之后通过特定的网络系统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审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介绍了漏审未成年子女的救济方法,即由开发商通过电子邮箱向市住建委补充材料,对购房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A公司亦未按照该程序为赵某玲申请重新审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做了相关工作。2021年2月,本院向市住建委发送咨询函,要求其协助查询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是否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市住建委回复我院:依据《咨询函》所附材料,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赵某玲为本市户籍,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异,家庭成员包括其女1人。如按上述内容申请,赵某玲、张一家庭在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玲主张A公司交付给其的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质量问题,提出房屋质量鉴定的申请。本院进行鉴定,涉案房屋原有质量问题现均已修复,现场已不存在。就上述情况,本院向赵某玲进行了释明,赵某玲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鉴定。但依然要求A公司就其修复损失进行赔偿。其陈述称,其于2016年发现房屋存在地下室地基下沉的质量问题,当时与物业公司进行过沟通。赵某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申请了其邻居杨某出庭作证,杨某向本院陈述称,其所住房屋与赵某玲购买的房屋属同一排,2016年雨季的时候,该排房屋均有进水现象,她曾到过赵某玲家看过,赵某玲家地面有凹陷的情况。赵某玲陈述称其于2012年6月接收房屋后就进行了装修,2013年年初装修完毕开始入住。赵某玲认可其就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已自行修复。裁判结果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玲办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二、驳回原告赵某玲的其它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赵某玲与A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赵某玲请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赵某玲要求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三、赵某玲要求的房屋质量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关于办证。赵某玲向A公司付清了全部房款,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当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为赵某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虽然赵某玲在资格审核时漏报了未成年子女,但经法院函询市住建委,赵某玲在补充填报未成年人子女信息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15日签订购房合同时,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A公司虽有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向赵某玲支付违约金,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赵某玲至今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故赵某玲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赵某玲可于违约金支付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关于房屋质量损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某玲主张涉案房屋地下室存在地基基础空虚、地面严重下沉的严重质量问题,但其已自行对地下室地面进行了修复,现场已不存在。且其提供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称照片反映的问题系在雨季经雨水倒灌后发现,且在发现该问题前赵某玲已对房屋进行过装修,故赵某玲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明照片反映的问题系房屋交付时即存在的房屋结构本身的问题,赵某玲要求A公司承担修复损失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阿拉善盟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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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公司类型企图逃避债务,还需要承担责任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王某租赁某公司的商铺经营炸鸡店,于2022年10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3年8月10日,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某因未及时缴纳该商铺电费,导致王某的商铺被断电,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与原告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某公司,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系属不适格。【法院审理】某公司系于2022年7月29日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被告刘某。2023年7月26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刘某的母亲杨某,公司的经营主体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杨某入股成为该公司新股东。
    阿拉善盟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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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满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满某某因偿还个人债务于2023年12月向任某借款870000元,满某某向任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时间。还款时限到后,任某多次催要,满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满某某和王某某偿还借款87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满某某辩称,对借款金额等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借款,但因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王某某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时满某某与王某某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某辩称,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时双方已各自生活,其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任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并申请法院调取满某某与王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法院依申请调取了满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该明细,发现双方之间并无大额款项的往来交易。另审理中查明,满某某与王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3年11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借款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与满某某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任某向被告满某某出借8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满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满某某和王某某在借款发生之前已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借款事实发生后,二人之间亦没有大额的款项往来,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任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对涉案借款事实知情,王某某也没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某借款87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本案中,被告满某某与王某某在借款时已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双方之间并无大额的款项往来,原告任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法认定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阿拉善盟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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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被侵占的代收款
    有合作协议,案外人欠原告、被告款项,因原告当时身在监狱,被告擅自以原告名义向案外人追索,被告追回部分款项后未归还原告,后原告另案起诉案外人时案外人提交被告出具的代收款证明作为抗辩证据,原告想收回款项。难点:Ø案外人作为实际债务人没有资产,已经为失信人。Ø原、被告户籍所在为河北,原告北京有住房,原告想要在北京起诉。Ø除了代收款证明无其他证据。解决方案:因为原告与案外人的案件及原告与被告的其他案件均为我代理,原、被告、案外人之间关系复杂,存在多笔款项往来,我通过收集证据,综合以往庭审笔录,认为可以通过诉讼主动追回代收款97万元。我主张提起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订立委托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订立,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未达成书面的委托协议,但事实上被告以出具收条的形式表明了其代原告收取款项的意图,原告亦在事后追认的方式认可了被告代收款的行为,因此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关于管辖,我让原告开具了北京的居住证明,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为口头订立的委托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故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案件结果:一审法院支持除了被告代原告支付的刑事律师费9.89999万元及原告已收到的7.5万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收款796001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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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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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H公司诉ZS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是合同的重要组成要件Ø对广告效果不满意不是拒绝支付广告费的理由背景情况:JH公司是Dy指定代理公司之一,ZS公司在Dy定制投放广告(资源包)与JH公司签订《网络广告服务合同》,ZJ公司作为中间方参与广告的投放,广告投放完毕后,ZS公司认为被JH公司和Dy公司欺骗,广告投放方案并不能达到她之前想要的招商引资、选拔演员的效果,拒绝支付广告费,JH公司想要追回广告费2600000元并要求ZS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难点:Ø法官对Dy类新型投放广告类型陌生不熟悉,导致对专业名字的定义、性质不理解产生审判难度Ø《网络广告服务合同》为ZS公司修改版本,约定了JH公司的审查帮助义务Ø《广告发布排期表》名词专业,大项目十余种,小项目多达数十种ØJH公司没有直接双方盖章确认的证据证明完成了《广告发布排期表》约定的内容解决方案:积极深入的与JH公司的法务、销售、业务、媒介岗位人员沟通,细致了解《广告发布排期表》各项项目,对各种名词进行深入的了解并学会简单化的描述,如TopView、开屏、推荐信息流、线上资源、线下自愿等多种广告形式,CPM、CPT、CTR等曝光量量词。与法官明确仅对TopView、开屏、推荐信息流这类广告形式有曝光量、点击率的合同约定,其他并没有约定。对《广告发布排期表》约定的每个项目整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录像、短视频、效果展示等证明已经完成合同约定,对每项项目的完成证据进行详细的标注、证据定位,方便法官查实。让JH公司与Dy公司沟通出具TopView、开屏、推荐信息流这类广告形式有曝光量、点击率的项目已经达到合同约定量的证明,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案件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除原告公司返点金额、未履行内容的广告费外的其他广告费2363284元,及4倍市场报价利率的违约金。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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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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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有外遇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
    的出轨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过错行为包括: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如果丈夫的行为符合这些过错行为的定义,那么在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出轨一方对婚姻的影响,并在照顾女方的基础上公平分割财产。这意味着女方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中获得一定的优势,因为我国法院对于婚姻中的过错方持怀疑态度。二、确定过错方行为在确定过错方行为时,需要依据法律上的规定进行认定。1.重婚是指过错方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即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指过错方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2.家庭暴力则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则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行为,如生病不给治、不给饭吃、不照顾等。需要注意的是,像一夜情、通奸、嫖娼等行为并不属于过错行为,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不会照顾受害方,具体要视情况而定。三、有效收集外遇证据在丈夫有外遇提出离婚的情况下,有效收集外遇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这些证据可以用于证明丈夫的出轨行为,从而在财产分割时获得优势。收集外遇证据的方法包括保存电子证据、保存文字证据、采集视听证据和采集现场证据等。1.电子证据可以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可以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保存下来。2.文字证据可以包括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以及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单位处理决定文件材料等。3.视听证据可以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等,但需要注意采集方法合法性和证据效力问题。4.现场证据可以包括捉奸在床的照片或录像等,但需要注意采集方式合法性和风险问题。在收集证据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阿拉善盟律师-张玉萍律师 张玉萍律师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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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有外遇离婚时财产怎么分割
    决离婚时,无论是否存在外遇或其他过错,通常都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判决分割处理。这意味着,外遇行为虽然可能影响离婚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但不影响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二、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无论夫妻双方在财产收益上的贡献大小,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财产的分割。2.协商原则:离婚时,夫妻应先尝试通过协商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这意味着,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在协商不成或人民法院判决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这体现了对妇女和子女的特殊保护。4.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则,如给予补偿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等。这些原则都是为了确保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和合法。三、无过错方权益保护在夫妻一方有外遇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无过错方应得到相应的保护。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到无过错方的权益,并可能给予其适当的补偿或分割更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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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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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什么条件强制离婚
    .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他们可以选择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首先进行调解。3.如果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会准予离婚。具体来说,以下情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会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些条件是诉讼离婚时需要满足的法律要求。二、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协议离婚作为一种和平解决婚姻问题的方式,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1.选择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这是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2.他们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离婚的,这是保证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的关键。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4.男女双方还应对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以避免因财产纠纷而引发的后续问题。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协议离婚的法定要求。三、法律服务及咨询说明1.对于涉及离婚的法律服务和咨询,我们提供专业的解答和指导。2.如果您对离婚的法律程序和条件有任何疑问或困惑,我们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3.律师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您提供合适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4.我们也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您可以通过我们的网站或电话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5.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我们愿意成为您坚实的法律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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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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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孩判给女方男方要出抚养费吗
    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首先由双方协议确定;如果协议不成,将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这意味着,即使孩子被判给了女方,男方仍然需要为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二、净身出户是否免抚养费净身出户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抚养费的支付。1.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放弃的财产将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那么男方可以豁免定期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男方完全免除了抚养义务。2.如果情况发生变更,如子女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或因物价调整、子女升学、疾病等原因导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男方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三、直抚养费用问题解析在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的。1.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2.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3.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4.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此外,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如果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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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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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婚有子女抚养权吗
    的抚养权产生一定的影响。3.在实际生活中,因抚养权问题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例子并不罕见。4.对于再婚是否影响子女抚养权,答案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但需要存在合理的理由,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5.法院在判断抚养权归属时,会依据《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主要考虑的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二、影响抚养权变更因素影响抚养权变更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优先由母亲抚养。如果母亲有严重疾病、未尽抚养义务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父亲可以要求子女随其生活。2.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权,父母双方应先尝试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在考虑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考虑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父母双方在争执抚养权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4.在任何时间内,如果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都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支持变更抚养权。三、抚养权协商与诉讼1.关于抚养权的问题,一般建议先通过协商来解决。2.如果双方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法院会支持协商的结果。3.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分配孩子的抚养权。4.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和子女的利益,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总之,再婚确实可能对子女的抚养权产生影响,但并不意味着无法变更抚养权。只要存在合理的理由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有可能成功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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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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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地离婚怎么离最快
    的积极配合能够显著加速离婚进程。3.只要调解成功,法院将不再开庭审理,这种方式通常比开庭审理更加迅速。二、异地起诉离婚流程异地起诉离婚的流程如下:1.起诉:原告需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将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将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的结果可能包括:(1)双方和好,原告撤诉。(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3)或调解无效,进入下一诉讼程序。3.审理与判决: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将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涉及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三、婚后财产离婚分配1.在离婚时,个人财产若无特别约定,通常不予分割。2.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3.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按照该约定处理。4.一方在离婚时若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5.离婚时,若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6.若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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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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