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永平,男,30岁,毕业于宁夏大学,大学本科。2007年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现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经办民商事纠纷和刑事辩护。具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专长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婚姻纠纷、交通肇事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擅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31.4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67.2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80.3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33元/年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961元/年六、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29319元2、采矿业77717元3、制造业39771元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71292元5、建筑业38141元6、交通、仓储、邮政51516元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9636元8、批发和零售39493元9、住宿和餐饮28920元10、金融、保险79909元11、房地产业43138元12、租赁和商业服务31308元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50309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39289元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7162元16、教育47339元17、卫生、社保和社会福利业45933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0897元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7130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人/天本标准自2013年6月4日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2004-08-11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宁劳社发[2004]77号宁夏批准文件: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条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尽快将伤者送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救治,但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当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第二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期抢救治疗阶段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后,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第三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四条多个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伤,以最严重受伤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确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未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五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确因伤情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的病历资料。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结果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接到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恢复情况在1O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安排工作的,停止停工留薪期待遇,由企业发给本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费,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关待遇。在此期间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八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2012-04-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批准文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附件: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两年内必须起诉,提供对方的准确地址与电话,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计算利息。
法院判决中有要求男方必须15日之内将房屋或车辆协助过户,财产数额多少支付予你么,如果有此项内容,就申请强制执行,写一个强制执行申请书;如果只是离婚,没有涉及到财产,另行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财产。
你好, 离婚有协议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需要解决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四个问题: 1、如果双方对上述问题协商一致,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如果协商不成,直接上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是法定离婚条件其实只要你想离婚都可以起诉,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对方不同意的,你需要有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这样法院才会判离婚,否则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 2、孩子的抚养权:二岁以内一般给母亲,2岁-10岁考虑到孩子的抚养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10岁以上考虑孩子的意见。 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一般是对方月收入20%-30%,除非对方愿意一次性全部支付,法院判决是按月支付。 如遇新的情况,孩子生病,教育费的增加,物价的上涨,以前的按月支付的生活费远低于现在的生活水平,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费数额。 3、财产;领取结婚证是划分是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但并不是必然的,还需要从资金来源来分析。法院处理的现有财产,一般婚内财产房屋、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但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前购买的房屋,只登记一人名下)及个人生活用品(高档服装、名牌包、戒指、首饰、笔记本、手机)属于个人。 4、债务,婚内债务属于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 如果你是准备起诉的一方,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如果对方不给结婚证,你需要到领取结婚证所在地的民政局调取结婚证档案。 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不会,都改成12分了。
去撤销报案,说找到笔记本了,是熟人拿走了,已经还回来了,当时是我们发生债务纠纷,经济往来,他想拿笔记本顶账来着,我们已经协调解决,没问题了,麻烦警察了。说好话,还有东西,,,烟
建议积极协商,估计你没有太有利的证据,条子;证人很难找,大家怕得罪领导,再说证人如何得知你干了半个月没发钱,也许是朋友帮忙,因果关系难以证明,除非老板亲口承认拖欠工资多少,收据,或录音等;官司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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