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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来源:郭永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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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2004-08-11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宁劳社发[2004]77 宁夏

批准文件: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00四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尽快将伤者送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就近救治,但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当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二条  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在初期抢救治疗阶段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后,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三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事务中心(以下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多个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伤,以最严重受伤部位对应的停工留薪期确定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确因伤情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的病历资料。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结果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接到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工伤职工受伤部位的实际恢复情况在1 O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确因伤情不能安排工作的,停止停工留薪期待遇,由企业发给本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费,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关待遇。在此期间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八条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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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永平
  • 执业律所: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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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640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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