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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毅智律师-汇编权

类别:著作权/嘉宾:董毅智/来源:快车访谈专栏组/时间:2013-06-19/标签:

  本期介绍:

  “从前,有一个叫马良的孩子。有一天,他在睡梦中得到了一支神笔,这支笔画什么都能变成真的,他用这支笔为村里的穷人画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58年前,童话《神笔马良》问世,风靡半个多世纪。故事里,“马良”机智、勇敢,让无数孩子为之着迷。然而,这位能够扶贫除恶的“少年”,在现实中,却不得不无奈地面对各种侵权行为:被收入故事集,却不问“出身”;明明是“阳光少年”,却被捏造成卖笔老板抑或是画汽车洋房讨女生欢心的“花花公子”……这令“马良”的“家人”异常痛心。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及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汇编权等经济权利。然而,“马良”的这些权利却时常受到侵犯。本期法律快车著作权法栏目专访组有幸请到专业的著作权法律师——【大连 董毅智律师】作客现场,欢迎董毅智律师接下来与我们讨论一下汇编权。

  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13889550957 (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

  律师观点:

  董毅智律师认为近年来,经典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半夜鸡叫》、《小马过河》、《渔童》等经典作品也都或多或少存在侵权情况,经典动画《大闹天宫》里的孙悟空竟然还被商家擅自印在了童鞋上。经典作品成为侵权重灾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维权成本高,维权成本包括经济成本,还有时间、精力等成本;二是取证困难,有很多侵权行为不是找不到正主,就是找不到侵权对象,靠个人力量很难取证。此外,还有审判周期长、获赔金额低等问题,目前采用的填平原则甚至很难弥补权利人所支付的维权费用,更不用说对侵权人形成有效的经济打击了。建议文联设立经典作品维权组织,接受经典作品权利人委托,进行维权;加大著作权行政执法、刑事打击力度;压缩审判周期,引入惩罚性赔偿,加重侵权违法成本。

  著作权访谈系列之一: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访谈系列之二:著作作品出租权

  著作权访谈系列之三:著作作品发表权

  著作权访谈系列之四:著作作品放映权

  著作权访谈系列之五:著作作品复制权

  著作权访谈系列之六:著作作品广播权

访谈内容

董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知识产权栏目的专访。

  主持人好,各位法律快车的朋友们,您们好!

什么是汇编权?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有什么区别吗,您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述一下吗?

  假设A公司未经许可将多份报纸整版收录并售卖,报社和报纸收录作品的作者同时起诉。那么作者是否享有“汇编权”?版权中心的一本书中写道:“作者向报社投稿即是将汇编权授予报社,故A公司侵犯作者汇编权。”其实“汇编权”与“汇编作品著作权”两者不是一回事。前者是作者的权利,后者是汇编者的权利。此案被告侵犯了报社作为汇编者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同时侵犯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与作者“汇编权”无关。当然,我一直主张“汇编权”是多余的(请注意,“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可不是多余的),因为“汇编权”要解决的问题,复制权、发行权等专有权利早就解决了,因此应当删除“汇编权”。

关于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有哪些?

  法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应该如何理解?

  一、汇编作品是将两个以上的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进行选择、汇集、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享有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但是,在内容的选择与安排上没有体现独创性,只是简单地将作品或者材料拼凑在一起,则不认为产生了新作品,因此,也不构成汇编作品。
  二、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还应当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已过保护期的作品,也应当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其作者对该部分作品享有著作权。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法学部分作者就有许多人,他们每个人对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单独享有著作权,都有权单独使用自己创作的那部分作品。同合作作品一样,单独使用自己作品的作者不得侵犯汇编者的著作权。
  三、但要注意的是,数据库作品是根据既定标准挑选的经过系统整理并被存储在可供用户存取的计算机系统内的一整套信息资料。数据库也可以制作成为光盘。数据库所存储的信息如果是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原称编辑作品)保护,但许多数据库汇编的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数据库等。虽然其设计的程序部分可以作为软件进行保护,但由于其所存储的内容是没有著作权的,因而他人可以复制。考虑到虽然信息资料本身可能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但是数据库的汇编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数据库作品应当纳入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 这些都是属于电子版权范围内吗?

  关于版权登记。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在某些国家,作品如未登记,将产生一些不利后果。

再次感谢董毅智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

建议设立维权机制;加大著作权行政执法、刑事打击力度;压缩审判周期,引入惩罚性赔偿,加重侵权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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