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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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在哺乳期的A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单方面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在什么情况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来评析目前司法实践的认定方式。裁判要旨哺乳期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给予女职工特别保护,并对用人单位相关权利予以一定限制的特殊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对于该法定期间的期限,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可以通过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或通过单方规定的方式而缩减。女职工如认为其身体情况允许,可在哺乳期内向公司提出其不需再享有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待遇,这不代表可以据此缩短哺乳期的法定期限,但女职工以个人原因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离职,并不违反目前的法律法规。案情简介A某与某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2020年3月16日,A某生育一子。2020年9月8日,某商业公司向A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载明:“您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09月30日到期,由于目前您正处于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因此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将依法延续至上述‘三期’届满之日即2021年3月15日。公司决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12月12日,A某向某商业公司寄送《情况说明》,告知某商业公司因其身体原因,将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继续哺乳。且称因其哺乳期情形消失,故劳动合同应当于哺乳期情形消失即2021年1月1日时终止。鉴于某商业公司已明确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故要求某商业公司应于2021年1月4日前结算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并办理退工。2020年12月23日,某商业公司针对A某提交的《情况说明》作出答复,认为A某无权缩短哺乳期,劳动合同应当于2021年3月15日终止,并告知A某出于身体状况等个人原因需要请假等特殊安排,可在A某提供相关支持文件后充分考虑并予以合理安排,若A某坚持办理离职手续,则属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后A某通过电邮向某商业公司提出异议,并再次坚持《情况说明》中所涉观点。2021年1月4日,某商业公司为A某结算了劳动报酬并办理退工,但某商业公司以劳动合同系因A某辞职解除,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A某不服公司的答复结果,提出了劳动仲裁,该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历次裁判结果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某商业公司已多次明确告知A某若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即2021年3月15日前离职则将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某商业公司已尽充分告知义务,在此情况下A某仍坚持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已实际领取了退工单,现A某要求某商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驳回A某对经济补偿金的诉请。A某不服,提出上诉。2.二审法院认为:A某系因个人原因于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前主动离职。主要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存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相关内容,女职工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该期限是用人单位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的期限,不以女职工个人身体原因是否具备哺乳条件而发生变化。A某于2020年3月16日生育,哺乳期应当至2021年3月15日止,故双方原本于2020年9月30日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2021年3月15日,A某主张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1日终止缺乏法律依据。另,在某商业公司充分回应A某以后,A某依旧于2021年1月2日从某商业公司办理了内容为2021年1月1日合同解除的退工证明,以上行为,表明A某属于离职行为。A某不服,提出了再审申请。3.高院维持了二审判决,驳回了A某的再审申请律师评析律师认为:我国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中,对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的劳动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方不得对处在“三期”的女员工的工资、假期、社保等进行限制或者逼迫女性员工自主解除劳动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处在三期的女员工的任何要求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劳动合同法》中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但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该前提。该案中,女员工出于自身原因,在其哺乳期内明确其欲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律师建议法律对“三期”女员工的权益保护体现着国家层面对女性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但在实践中,常常会与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公司运营价值理念产生矛盾。公司方对于需要解除处在“三期”女员工的,需要慎之又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案件的司法审理,还需要结合各个省份的经济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同情况的具体分析。个案具有特殊性,不是直接的法律意见,如有案件,请联系律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玉溪律师-李娅莉律师 李娅莉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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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案例丨济宁某帮信案经王其森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行卡随即被全国多地冻结。多名受害人在全国多地以被诈骗为由报案。委托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济宁市某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随即聘请王律师为其刑事辩护,希望能够争取从轻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发现被冻结的另外一张卡不涉及刷流水,资金交易未发现异常现象,遂为其提交解除银行卡冻结的申请,后银行同意为其解除冻结。同时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交无罪辩护意见,但侦查机关不同意,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立即赶赴检察院阅取全部卷宗材料。阅卷后,辩护人更坚定了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信心。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不要轻易放弃无罪辩护的理念。历经9个月后,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解除取保候审,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委托人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保住了工作,保住了无犯罪记录,避免了其子女未来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据悉,帮信罪已经连续几年居于刑事案件第三位。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帮信犯罪案件10.2万件,同比增长25.4%。因此,不要出售、出租、出借“两卡”,远离帮信、掩隐、洗钱等跑分活动,拒绝沦为电诈“工具人,在交朋友、找兼职时要谨慎识别法律风险!
    玉溪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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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案例丨济宁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经王其森律师成功辩护获不起诉
    证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委托人希望能够争取从轻减轻辩护。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分析了案件相关法律事项,但根据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王律师明确表示不能做保证性承诺。第二天一大早,委托人再次来到律所决定委托。接受委托后,当天下午辩护人赶赴检察院阅取全部卷宗材料。除充分阅卷外,结合相关案例、书籍、农机类网站及相关单位机构改革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不起诉的可能性。经多次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详细内容附后)和相关不起诉案例,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对委托人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本案在辩护人不轻易放弃的情况下,C某没有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保住了无犯罪记录,避免了其子女未来可能遭受的不利影响,既保住了“个人”无案底,也保住了“家庭”。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对律师的辩护意见耐心地倾听与回复,亦对辩护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认同与肯定。这让辩护人对职业共同体有了新的认识,收获了认同感与成就感,也让辩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在此也感谢办案机关依法公正办案,坚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C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行为属于“购买”事业单位的“证件”,但也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详细理由分述如下:1、C某参与办理的证件显示盖章单位全称为X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该单位于X年X月X日已被公告注销,被注销前是事业单位,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的“国家机关”,因此不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C某也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按照同案嫌疑人F某的供述,F某通过自称“L某”的人办理了拖拉机行驶证、登记证书。涉案印章是“L某”伪造还是另有他人伪造,在案证据未查明。在C某想办理证件之前涉案印章有可能已经存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C某直接伪造了印章或参与了印章的伪造。而且F某向C某承诺证件是真实的,也就是说承诺了印章的真实,C某信以为真,将办证相关事宜全部交由F某进行办理。C某在办理证件过程中未从中牟利,没有贩卖的故意。而且F某向C某提供了盖有X市农业农村局农机监理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从现有证据来看,这些《证明》的真假未被核实。即便事后这些《证明》被证明是假的,也不能据此认定C某在办理证件过程中明知拖拉机的证件是假的。C某也是受到了F某的欺骗。因此C某在主观上不明知办理的证件是假证,既没有伪造印章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伪造印章的行为。也可以进一步得出C某既没有伪造证件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伪造证件的行为。针对上述辩护观点,辩护人提交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松检公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作为参考。2、第二款规定仅限定为伪造这一种行为,与第一款相比不包括“买卖”,并限定为印章这一个对象。这是立法上的区别对待,而不是疏漏,突出了刑法对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予以特别保护的立法本意。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另外,根据《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答复》,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类推适用的角度,对于“买卖伪造的证件”的行为,宜以“买卖”进行追究,而非以“伪造”的共犯定罪处罚。而且,如果只有“买”,但没有贩卖的目的,那么不能认定成“买卖”。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C某通过向F某购买证件后从中赚取差价。因此,C某的行为手段也不属于“买卖”。另外,C某的行为对象是证件,不是印章。即便C某的行为被认定成“买卖事业单位印章”,但由于“买卖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因此C某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3、本案中拖拉机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办理的时间为X年X月份和同年X月,此时该事业单位已经不存在。既然如此,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破坏该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法益未被侵犯。综上,C某主观上不存在犯意,客观上其行为属于“购买”事业单位的“证件”,客体上未侵犯法益,因此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更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即便涉案行驶证、登记证书上盖章的单位被认定成国家机关,由于以下原因仍然不能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这个罪名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具有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C某主观上不具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具体理由上文已经阐述,在此不再赘述。在客观方面,C某的行为只是属于“买证”,由于未从中牟利那么不属于“买卖证件”。C某在向F某表达办理拖拉机车辆手续的意向后没再过问办证的具体程序,直到F某将《证明》及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车辆手续交给C某。整个过程中C某对于F某办理车辆手续是否真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车辆相关证件的伪造。C某未直接伪造或参与伪造证件,不能因为卖方有人伪造证件,就认定购买人也是伪造证件,因此C某也不属于“伪造证件”。因此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C某均不符合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三、关于办理证件的数量。由于C某和拖拉机车主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转账记录不能证明C某为拖拉机车主办理了行驶证、登记证书。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D某的行驶证、G某和Z某的行驶证、登记证书是通过C某办理的。因此,在案证据最多只能证明C某为三人办理了证件。四、请综合考虑C某具有的以下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对C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针对下列辩护观点,辩护人提交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穗云检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渝九检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吉水检刑不诉X号不起诉决定书作为参考,这些类案中被不起诉人办理的证件数量要么与C某相当、要么远多于C某办证的数量,并且其他情节非常相似。1、C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C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情,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比较诚恳,积极配合侦查,愿意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2、C某系从犯,在办理证件过程中受到了F某的欺骗,如果F某明确告知办理的证件是假的,那么C某不会帮车主办理证件,其所起作用较小,应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3、C某时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F某购买证件牌照是为了提高拖拉机销量,为其所经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服务。办理证件过程中未从中获利,无伪造、买卖证件的犯意和行为,并且办理的证件数量较少,说明其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相应证件被及时扣押,降低了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比较轻微。4、C某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C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补偿和赔偿受害人损失X万元且受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C某的刑事责任,可对其从轻处理。5、C某无前科,系初犯。C某平时一贯表现较好,无违法违纪情形。这次触犯法律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造成,可对其从轻处罚。以上意见请贵院考虑并采纳,谢谢。此致
    玉溪律师-王其森律师 王其森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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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张“借据”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重新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9年4月,A材料公司与案外人小张、小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投资C地块项目。后B装潢公司向A材料公司分别转账35万元、52.5万元、52.5万元,上述转账均备注“借款”。2019年12月,A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向B装潢公司出具借条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载明借到B装潢公司人民币140万元,2020年6月份归还70万元,8月份归还70万元,并备注此前的三方约定(C地块项目)作废。2021年10月,A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在上述借条复印件下方书写承诺书一份,载明承诺上述借款140万元,利息50万元,合计190万元于2021年春节前付清,逾期违约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倍计算。到期后,A材料公司未能还款,B装潢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A材料公司还本付息。A材料公司辩称,其与B装潢公司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涉案的140万元是案外人小张支付的投资款。双方对簿公堂,各执一词。法院另查明,小张与B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孙系夫妻关系。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材料公司与小张、小李签订合作协议,小张因该合作协议通过B装潢公司向A材料公司转账140万元,此后经清算,由A材料公司向B装潢公司出具借款金额为140万元的借条,可以认定A材料公司结欠B装潢公司借款140万元。A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述承诺书明确140万元、50万元利息,合计190万元于2021年春节前付清。现A材料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其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条约定还本付息,但利息标准为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审判决后,A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律师说法:审判实践中,除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外,还有很多此类由基础法律关系转化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尤其投资纠纷中,合伙各方在散伙时会对投资收益等进行清算,一方投资款可能会转化为借款,若各方协商一致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则均应当按照借贷的规则还本付息。若合伙各方对合伙清算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一致同意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切记不要以“借条”或“借据”等形式作为结算依据。投资人一旦变为出借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将重新设定。投资关系中,收益与风险同在,经营回报不固定;但借款关系中,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要按约定还本付息。
    玉溪律师-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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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获准不起诉——为非法持有弹药罪辩护
    部有凹下去的圆孔的疑似气枪铅弹844颗;
    玉溪律师-师本领律师 师本领律师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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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被采纳,嫌疑人获准取保候审
    钢管把桂*林打倒在地。桂##见到邹XX用
    玉溪律师-师本领律师 师本领律师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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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交易不成功定金能退吗
    回。如果不想买房是因为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也是应当退还购房定金。如果是由于当事人个人的原因不想买房了,定金一般是不予退还的。二、定金一般交多少定金一般交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法律快车提醒您,定金的数额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民法典对其最高限额的限定是数额标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三、违约金跟定金可以并用吗违约金跟定金不可以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该条规定,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当事人只可择其一而行使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商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过签合同的时候必须要交定金,可是明确规定只要违约就得付违约金,意思就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的,就可以不交定金,但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不代表违约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了。
    玉溪律师-谢慕青律师 谢慕青律师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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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缓期间再故意犯罪如何处罚
    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缓相关知识介
    玉溪律师-徐凌律师 徐凌律师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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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起诉书
    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
    玉溪律师-徐凌律师 徐凌律师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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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律师刑事辩护权
    玉溪律师-李研律师 李研律师
    20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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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权和辩护
    每个阶段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
    玉溪律师-徐恒毅律师 徐恒毅律师
    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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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诉案件的范围
    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
    玉溪律师-徐恒毅律师 徐恒毅律师
    201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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