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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获准不起诉——为非法持有弹药罪辩护

来源:师本领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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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9年5月6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朱XX家中査获:1、疑似气枪枪支3把;2、规格为5.5毫米尾部有凹下去的圆孔的疑似气枪铅弹844颗;3、规格为5.5毫米尾部是平面没有凹进去的圆孔的疑似气枪铅弹651颗;4、规格为4.4毫米尾部有凹下去的圆孔的疑似气枪铅弹450发;5、射钉弹1604发;6、细钢砂约200克;7、木质枪托一根。经鉴定,在朱XX家中査获的黑色枪体上有“BC006881”的可疑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在朱XX家中查获的疑似气枪铅弹共计1945颗,抽样送检的疑似气枪铅弹均为4.5毫米、5.56毫米金属气枪铅弹。被不起诉人朱XX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辩护结果】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到人民检察院仔细阅卷、分析案情,根据案件情况,紧扣符合不起诉的法律规定,认真详细的起草《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意见书》,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朱XX“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人民检察院的认可,人民检察院对朱XX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本律师的有效辩护,朱XX免受牢狱之灾。


【精彩辩护意见】



被告人朱XX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意见书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作为辩护人,认真听取了朱XX的辩解,并查阅了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朱XX涉嫌的犯罪事实可以不予起诉,请检察机关对朱X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朱XX涉嫌的犯罪事实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

1.朱XX持有枪支的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被鉴定为气枪的枪支,实际上因为充气之后气体会泄漏,所以不能发挥气枪正常功能,属于不能正常使用的气枪。

2.对于持有的气枪弹的行为,客观来看,数量上已经超过立案标准而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犯罪,但请考虑事实上朱XX已经没有可以正常使用的气枪,所以这些气枪弹对于朱XX而言可以说是毫无用处。

3.小石桥乡是少数民族乡,都有使用枪支的风气,这是朱XX所处的“大环境”;朱XX生活在小石桥乡,也是普普通通接地气的一员;持有弹药的时间也很早,但没有再使用的时间也很长。查获的气枪弹虽然一直存放在朱XX家中,但已经尘封多年,上一次使用已经是朱XX还是毛头小伙的时候了。从时间跨度来看,这些气枪弹对朱XX而言确实就像遗忘了的垃圾。

4.数年前当地宣传上缴枪支,朱XX具有上缴射钉枪的行为事实;而对于弹药,由于疏忽且常不在家而未及时上缴,并非有意隐瞒、图谋不轨。

所以,朱XX有上缴枪支的积极行为,而气枪弹本身不会爆炸,比起其他子弹而言危险性很低,所以朱XX麻痹大意而未上缴弹药。从朱XX所处环境、购买、使用枪支弹药的过程来看,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

二、朱XX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深刻悔罪。

1.朱XX平素遵纪守法,一直受党的教育,不折不扣为人民谋福利。在担任政协委员期间:(1)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坚决拒绝施工方“马虎了事”的方案,为“北城XX(大营至小石桥、安化XX)后期附属改造工程”作出了贡献;(2)为解决通行问题,朱XX对小石桥村通往桥龙水泥厂之间的大桥工程建设提出了政协提案,最后获得通过并已建成,为民造福。

2.朱XX心怀善念,尊老爱幼,积极带领乡亲探索致富道路:(1)1999年、2000年连续两年春节、重阳节自行出资慰问村里老人;(2)2001年,荣获“小石桥乡经济带头人”的荣誉证书、600元奖金;(3)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朱XX响应党的号召,向小石桥乡人民政府捐赠了壹万元人民用于抗击疫情;(4)由于乐于做慈善,小石桥村委会为准备今年的重阳节(10月25日)慰问老人而邀请朱XX出资捐赠了5000元。

朱XX曾经气枪打鸟杀生,如今因将面临牢狱殃灾之苦而懊悔不已。朱XX从本次犯罪中也吸取了深刻教训,虽然这些细细麻麻的气枪弹就像废品一样留着,但朱XX对这小小子弹给他带来的烦恼和风险已忐忑不安、后悔不已。心存善念,天必佑之;请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朱XX弃恶从善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给予朱XX改过的机会,以充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三、朱XX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本案朱XX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带领公安机关收缴持有的枪支弹药,其主观态度难能可贵。

2.正如辩护人前面所述,小石桥乡人民群众有用枪风气,事实上小石桥派出所也因为朱XX的揭发而收缴了数十只枪支,朱XX具有立功表现。而实际上,村民手中的枪支多得超出派出所的想象,若都追究刑事责任,未免打击面太宽。朱XX也应当与被揭发的人员一样享有从宽处理的权利。

四、朱XX符合可以不予起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第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规定: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本案朱XX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一贯表现、悔罪表现等等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朱XX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XX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谢谢!

辩护人:师本领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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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师本领
  • 执业律所: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4*********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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