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怎么交生育保险,怀孕了可以交吗? 昨天 05:02
答 如果女性买了生育保险,在职女性职工怀孕后可以准备相关的资料交到相关部门...
问 缅甸人在中国什么证件都没有,现在要办理什么才可以出国 前天 16:01
答 一、出国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1、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
问 欠金融公司的车贷社保卡里钱会被法院代扣掉 前天 08:15
答 你好,被执行了,依法可以划扣
问 如果我未满十八岁拿他人照片做成搞笑视频违法吗? 前天 19:05
答 法律分析:对于发未成年人照片的行为,并不能确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并不能...
问 请问我买了地后,但是他被高速占到了,现在要进行赔偿,听他们说地钱不赔给... 02-03 19:04
答 法律分析:强占他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
问 想咨询一下离婚的问题 02-03 14:31
答 协商没有 有没有什么争议
问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的问题, 02-03 14:31
答 你好,起诉离婚还是协议离婚?
? 一级建造师在证书注册厚执业期间,因醉驾被判拘役,是否会注销货吊销我的一... 56分钟前
答醉驾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影响建造师注册。注册建造师有...
? 您好,我想在家里开个网店在网上卖花可以吗?家是搬迁房 2小时前
答法律分析:可以。本人可以向卖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本人的收货地法院...
? 在拆迁区域倒了2块钢化玻璃,被城管抓住了 3小时前
答你好,要符合小区整体规划
? 别人给我转账要我的身份证? 今天 01:36
答你好,可以向银行问明情况
? 借网货还有三万没还现在无法还祯起讦够什么罪? 今天 00:17
答法律分析:借钱不还如下情况要坐牢:1、拒不执行要坐牢,刑法规定拒不执行...
? 如果公司追究了,要求赔偿五十万,家里方面赔偿不起,会不会提升到刑事案件... 昨天23:12
答电信诈骗若犯罪人实际骗到财物的,可以以诈骗罪来定罪处罚。诈骗团伙中的人...
? 你好,68万的房子逾期5个月,赔偿率0.0003‰,利息3.25%,开... 昨天21:13
答在实际计算违约赔偿时,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时,应依据法律规...
问 想咨询一下离婚的问题 02-03 08:27
答 您这边是什么情况,遇到什么事情让您要离婚
问 风平小学单位资质 02-01 15:05
答 你好 可以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问 在机场被骗充值卡可以优惠,充了1600 说的时候是每次买机票可以优惠两... 02-01 11:34
答 您好,建议谨慎核实,避免上当受骗
问 律师请我一下我被人拿剪刀要来捅我,情节有点严重,但是没有伤到我,属不属... 01-26 12:38
答 要看下证据,建议和对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问 你好,我和妻子婚前由我出资贷款买了车,且首付和贷款都是由我偿还。但落户... 01-23 17:31
答 婚后贷款买车不是一定属于共同财产。若该车系一方个人财产购买,除另有约定...
问 起诉对方公司,必须去他们公司所在地吗 01-20 09:52
答 起诉公司的地点分为以下4种情况:1、个人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
问 网络诈骗立案多久抓人,立案程序是什么样的 01-20 09:06
答 当网络诈骗达不到诈骗罪刑事立案标准时,会按治安案件处理的。
德宏州地区
芒市律师案例
2023-01-090次
没有遇到被告人王某某,2022年7月7日,被告人有计划的提着镰刀向原告人走来,边走边骂。原告人发现情况不对,先把手里的盆子放下,喷雾器还没放好就被被告人用镰刀砍着脑袋一镰刀。原告人用两只手抱着被告人手里的镰刀,没有抢掉,又被被告人砍了一镰刀。原告人开始意识模糊,镰刀也被原告人抢了仍在一旁的草里面,接着被告人又将原告人按在地上,用脚踢原告肋骨。原告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共计住院39天。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并产生1000元鉴定费。我方提出诉求主张: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15867.51元,误工费6629.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3900元,护理费6629.14元,司法鉴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34025.79元。法院计算如下:医疗费:1586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误工费6629.14元,护理费6629.14元,鉴定费1000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4025.88元。最终,由于法院认定本案原告人为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对本案发生有过错,减轻被告人20%的赔偿责任。原告人获赔27220.7元。同时被告人获刑一年。
2022-12-220次
妻,于2015年经昆明中院二审判决离婚,婚生子李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李某甲年满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款项合计847956元。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了部分款项,仍拖欠部分款项未执行。李某某为了从法院的失信人员名单中解除,遂与张某进行和解,二人签订了一份名为“情况说明”的协议,约定儿子李某甲上高中三年向学校所支付的所有学杂费用由李某某全部承担,而其余未执行款项不再承担。执行法院将李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解除,并下达执行终结裁定书。后来李某甲高中三年(期间其年龄为17-19岁)的学杂费和学校收取的一些补课费在内共支出近10万元,李某某要求张某先行垫付,等三年学业结束再一并结算支付。李某甲高中毕业上大学后,张某经向李某某索要遭到拒绝,2000年9月只好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张某、李某某二人离婚后,张某也就李某甲的抚养费问题向法院对李某某申请过强制履行,抚养费的执行案件也已执行完毕;二人之间还涉及其他多起诉讼,如案外人起诉二人共同还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李某某诉张某追偿权纠纷等多个案件。二、办案过程及结果1、案件当事人的确定,即三人里如何列举和确定原告和被告。本案案件的由来是离婚男女双方张某和李某某之间签订的名为《情况说明》的协议约定,张某是主张权利一方,李某某是悖离契约应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故张某为原告,李某某为被告。但是原告张某主张的又是其儿子李某甲就读高中三年的学杂费等费用,且三年期限从17岁至19岁,又历经未成年至成年,主张权利时已成年,本来已成年的李某甲可以单独起诉主张,但又考虑到所主张的费用实际由其母亲张某支付,故以李某甲一人主张存在着被认定为主体不适格的风险,于是确定张某和李某甲二人共同作为原告,草拟诉状。2、当事人立案受阻,管辖出问题。多年来,涉及张某与李某某的系列纠纷案件数太多,且张经济困难等原因,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对此案原本也只是义务帮忙,为其写诉状和整理证据清单,告诉其相关诉讼流程,张原来也不打算正式委托律师,但是其去立案跑了两次还是受阻。因不属于抚养费纠纷(抚养费纠纷可以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且在昆明立案可以不用原告来确定和选择案由,立案时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去昆明某区法院立案。但是法院以离婚诉讼及其他一些诉讼文书所列的被告李某某的住所地要么为外省的户籍地,要么是已超过了两年并不能代表现在还是其实际居住地,故无法立案。于是我们律师正式介入代理,在无法实际出具李某某现实际居住地证明的情况下,采用调取近期李参与其他诉讼时所填写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定书,总有一份可以确定其现在昆明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实际居住地址,从而才得以立案。3、一审判决胜诉,但是法院的说理并不充分。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其出具《情况说明》以后,已完全履行了原离婚诉讼生效判决确定的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而抚养费又包含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本案案由应为抚养费纠纷,原告系重复诉讼,且李某某高额的私立高中学费远远超出了一般教育费标准,应该由其监护人张某自行承担,与被告无关。据此,实事求是地讲,本案应存在多个争议焦点,为此作为原告律师我们也曾做好的充分准备,一方面在证据上除了相关离婚判决、二人签署的《情况说明》等核心材料以外,重点还调取被告履行离婚判决确定的财产情况,李某甲就读私立高中的前因后果及必要性,原告现不到十万元的诉求金额远低于张某申请执行案中放弃的金额等,另一方面在法庭辩论口头陈述及书面代理词中,我们详细陈述了本案案由为婚姻家庭纠纷而不是抚养费纠纷,情况说明的由来是张某的权利让度,被告违反诚信原则的辩解不应得到支持等系列观点。后果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求,但是并未对争议焦点进行逐一评判,而适用法律上也仅仅只是引用《婚姻法》37条认为,被告应给付李某某涉及到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这多少为接下来的二审所遇到的波折埋下了伏笔。4、二审审判波折。一审赢了,被告李某某提出上诉,反正这些年已离了婚的此二人之间相互起诉或他人起诉涉案太多,几乎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二审才罢休,想必此案也如此,李某某上诉也是继续对一审的辩解陈述一遍,张某也认为二审应该很轻松维持原判。于是我们律师并未代理二审,但张一直与律师保持联系。接下来二审以询问的形式进行的审理,询问式开庭就进行了三次,且后两次承办法官均明确同张某讲,合议庭已倾向于认为因教育费包括在抚养费之内,本案构成重复诉讼,要张某做好败诉心理准备。这下张某急了,赶快找我面谈。我自始至终都认为这个官司没有输的道理,于是将一审的代理词稍做整理修改成二审的一份书面答辩,从案由、当事人的权利让度、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陈述。后来,意外没有出现,二审除了在金额上对其中一笔费用未支持予以部分改判以外,基本上支持了一审的胜诉判决。三、典型意义及启示1、准确认定案由很重要。案由问题不只是涉及法院系统内部统计,而是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判。就本案来说,如果认定为抚养费纠纷(属于四级案由),则真的有可能让当事人陷入重复诉讼的局面,因为,抚养费包含了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在内这在实践中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最高法院在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理解与应用一书中也是持此观点。在实操中,昆明的法院不要求当事人选择和确定案由而由法院立案庭确定(昆明以外的外地法院要求当事人自己确定案由,对此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是律师代理去立案,则我认可外地法院的做法),本案一审法院以婚姻家庭纠纷这个二级案由(大案由)立案而不以四级案由抚养费纠纷来立是对的,这样才为当事人赢得官司创造条件。再举一例,在实践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相关合同纠纷经常被一些法院弄混淆,因前者在《案由规定》里排在前,导到有时昆明的法院将理应定为合同纠纷(包括该项下的三、四级案由)的案件被法院立案时列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从本案律师代理词里对权利让度这一法学概念的论述,说明律师除了具体的法律以外,掌握一些法学理论的重要性。在代理词中,我既陈述了权利让度(或称权利让渡)在现实中的普遍性、合理性、合法性,也结合两人的系列纠纷和签署《情况说明》的背景论述了这在保持社会稳定、了结当事人纷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3、说清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代理律师的职责。实践中一些代理律师曾忽视了这一点,将如何裁判彻底交给法官更是不负责。在本案中,一审事发于民法典实施前,一审判于民法典实施后,而一审判决书仅仅只引用《婚姻法》37条,而未引用其他任何法条和司法解释显得说理不足,当然我们律师在本案中的陈述除了该条以外,还引用其他一些新旧法律的法条和司法解释。4、律师是否可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这肯定存在争议或观点不正确。本案的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或者准确地说,我们律师并未完整代理,但是我前述所说的办案过程完全属实。现实中二审案件法院以书面审理为主,在此情形下,书面材料如本案的二审答辩意见应该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为当事人赢得了官司。可二审阶段我们律师并没有收费。
2022-09-010次
的人民币一模一样。可怜天下父母心。看着到处金灿灿的烟叶,张三就像看到了红彤彤的人民币。为了改善生活,为了建新房给儿子讨媳妇,张三开始收购初烤烟叶,择机出售。张三把收购来的烟叶囤积在其位于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村里的老自建房内,随后将该批初烤烟叶卖给一名叫“老马”的男子(具体身份不详),并将自建房出租给“老马”,随后“老马”运输一批烟包至张三自建房内一起囤积;渐渐的烟叶越来越多。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20年6月3日,不知道是不是隔壁的李四眼红,还是旁边的王二想举报拿奖金;张三囤积烟叶的消息竟然被公安机关获知,公安民警于是查获了张三自建房内的全部烟叶。经清点及称重:查获初烤烟叶542包,重26.98吨。经鉴定,查获的初烤烟叶有等级的烟叶占90.9%,无使用价值的烟叶占9.1%。经认定,查获的初烤烟叶价格为人民币100.6万元。如果张三上述行为一旦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烟叶价值100余万元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则张三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案情重大,于是张三被刑事拘留。经人介绍,张三的妻子找到本律师请求帮忙为张三辩护。经过依法会见张三,本律师认真听取了张三叙述的事情经过,尤其对每一个重要细节均再次核对,本律师很快发现张三所叙述的全部过程,除了堆放在房子里的物证——烟叶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其描述的“经营行为”,说直白点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张三非法买卖烟叶的行为,目前只能证明张三囤积了大量的烟叶!通过会见张三,本律师立即想到:刑事诉讼法上不是有一个那“要重证据、轻口供”的规定吗?本案不就是可以用该规定来维护张三的合法权益吗?咱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会见完毕后,本律师马上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由于犯罪证据不足,张三很快被释放出来。然后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本律师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理由就是本案的非法经营行为只有张三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能认定张三有罪和处以刑罚。不久,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张三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大概内容就是:本案目前仅有张三的供述与辩解,无其他证据证实张三本人非法经营烟叶的犯罪事实,以及主观上明知“老马”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叶并提供仓储、保管等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三不起诉。扣押的涉案物品初烤烟叶542包(过磅重26.98吨)及两台烟叶打包机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至此,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后,张三总算是彻底的自由了。只是,那金灿灿的二十多吨烟叶,没了。【小结】案件问题,解不解决,它都在那里;法律知识,用与不用,它也都在那里。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案件问题,那就得有庖丁解牛般的技术。各位,您觉得对不对?附有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芒市律师文集
2015-06
01准的通知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损害赔偿的有关事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2015年4月30日(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法院、公安局)附件1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4299元。二、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6268元。三、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7456元。四、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6036元。五、2013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368元。其中:(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848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897元;(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733元;(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313元;(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788元;(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368元;(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943元;(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1077元;(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198元;(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455元;(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826元;(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227元;(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5700元;(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260元;(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802元;(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804元;(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49元;(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436元;(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185元。附件2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级别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厅局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其他人员每人每天的费用800元480元330元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3云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补助费开支标准项目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100元80元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查看2009-01
04国家计划的请示”(云医药管联发[1999]第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你省禁毒缴获罂粟壳的处理问题批复如下:关于收缴毒品(含禁毒收缴罂粟壳)的处理问题,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早有明确意见,即:“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一律销毁”。1998年7月,吴邦国副总理、罗干国务委员再次批示:“凡收缴的各类毒品原则上都要立即销毁”。如果将禁毒缴获罂粟壳转入药用,(一)违背国务院领导同志上述批示精神;(二)势必引发“每年各地铲除的非法种植的罂粟能否利用等”一系列问题;(三)目前世界各国尚无将毒品转入药用的先例,如照此办理势必严重影响我国政府坚决禁毒的国际形象。为此,我局意见:一、关于收缴毒品(含禁毒收缴罂粟壳)的处理问题,你办应当严格贯彻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不得擅自决定禁毒收缴毒品的处理问题。二、现已收缴的罂粟壳应就地封存,待我局商公安部禁毒局之后方可决定此批罂粟壳的处理意见。三、凡收缴毒资必须上缴国库,不得转卖、留用,以非法获利。特此批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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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男方处分财产行为导致偿债能力下降,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撤销男方将其所持有的案涉房产份额进行赠与的处分行为。诉讼请求孟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王某、安某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即:将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产,双方离婚后归孩子安某1所有的行为;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保函所花费用由王某、安某共同承担。一审查明孟某于2020年10月9日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津0105民初678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安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孟某损失921,015.16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孟某其他诉讼请求。后安某提起上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2民终285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孟某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某给付人民币927,520.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询,被执行人安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津0105执2567号民事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王某、安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3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协议书第二项约定: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子(私产)离婚后归孩子安某1所有,孩子年满18岁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离婚后自行解决住房,房屋贷款由女方偿还。再查,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屋系王某、安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王某名下。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否撤销王某、安某《离婚协议书》第二项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经生效判决确认,安某应给付孟某款项921,015.16元,孟某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内容与债务人安某、以及王某存在直接关联,其结果影响王某、安某的财产权益,故孟某作为本案原告,安某、王某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准许。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诉争房屋系王某、安某婚后购买,登记于王某名下,该房产系王某、安某夫妻共同共有。孟某对安某享有债权已得到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判决作出前,王某、安某办理离婚登记,将其二人婚后共同购买的诉争房屋约定归婚生子所有,该财产的分割方式实质上为王某、安某将诉争房屋无偿赠与给婚生子安某1。在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安某对外负有大额债务的情形下,此种财产分割方式,导致安某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现孟某申请执行案件中,确已因安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王某、安某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已对孟某实现债权造成了阻碍,损害了孟某的合法民事权益。故对于孟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关于“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子”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王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查询其名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账户交易情况,用以证明其与安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因该申请事项与本案争议内容无涉,故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双方涉及其他争议,可以另行处理。此外,关于孟某要求王某、安某支付财产保全保函费用一节,因该费用并非诉讼的必要支出,故对孟某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安某、王某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中关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屋归安某1所有的约定;二、驳回原告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意见王某上诉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对无偿转让财产的认定过于狭隘,从而导致有违客观事实且不合乎公允的事实认定。首先,债权人撤销权中可撤销的情形中“无偿转让财产”,指的是债务人在毫无对价的情况下将财产无偿转让至他人。但本案中债务人安某与财产的受让方安某1系父子关系,安某将其房产份额转让至其子安某1,不仅存在很深的家庭伦理因素,更系基于家庭的特殊情况而做出,对该转让行为是否系无对价不能站在普通的民事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对价的角度进行评判。其次,《离婚协议书》作为结束婚姻关系的纲领性文件,系基于家庭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一揽子安排,涵盖了婚姻解除、财产处分、子女抚养、债务偿还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方案,各个解决方案之间互为因果、互为牵连、互为影响。人为将安某对其子安某1转让财产份额进行撤销,严重影响《离婚协议书》的整体性效力。二、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存在多处违法,从而客观上损害了王某以及财产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首先,王某并非孟某的债务人,王某与孟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一事并无任何干系,孟某无权将王某列为本案被告,更无权要求王某撤销其自身的财产处分行为。王某并非安某作出房产处分行为的受益人。但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并未对孟某进行释明,反而做出有损王某权益的判决。其次,安某作孟某的债务人,其将名下财产份额转让至其子安某1,安某1作为财产受让的受益人,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安某1虽为未成年人但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安某1接受父母赠与合法有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要求。”但原审法院却并未将安某1列为本案第三人或被告,不仅未给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反而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剥夺了安某1表达诉求、主张权利的机会。综上,原审法院在基本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程序上也存在重大违法,从而导致错误、有失公允的判决。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王某全部诉请,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孟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全部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就案涉房屋的处分无效。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判决,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的不能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安某未发表答辩意见。二审判决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某将自己拥有的房产份额赠与给安思承的约定是否应予撤销。诉争房屋系王某、安某夫妻共同共有,孟某对安某享有债权已得到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王某、安某办理离婚登记,将共同共有房屋约定归婚生子所有,安某在将承担大额债务的情形下,以赠与方式处分房产,明显影响孟某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安某处分财产行为导致偿债能力下降,影响孟某债权实现,孟某有权撤销安某将其所持有的案涉房产份额进行赠与的处分行为。故,一审法院支持孟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中关于天津市河北区的房屋归安某1所有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提出的一审程序遗漏必要当事人及王某不应为被告的抗辩,为充分保护受益人或受让人、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将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受益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亦未有法律要求必须追加之规定,故王某的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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