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效梅律师

施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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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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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施效梅
    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法院判抚养权并不是单看收入的,由于你的孩子尚小,且一直是由你和你父母带的,你们更了解孩子的成长情况,所以你在争取抚养权上有很大的优势。
    2010-03-29
  • 施效梅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其地的使用权和房所有权均属于村民,故如果该农村改造房不是作为商品房进行开发的,则不能上市进行交易的,其产权证亦与普通商品房房产证不同。
    2010-03-29
  • 施效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陕劳社发〔2007〕128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 为了解决因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我省四个类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6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2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8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月,非分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2010-03-29
  • 施效梅
    收集好相关证据(如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等票据),尽快通过诉讼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2010-03-29
  • 施效梅
    也可就目前已产生的医疗费等通过诉讼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后续费用在发生后再次主张。
    2010-03-29
  • 施效梅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您主张赔偿的前提是离婚。
    2010-03-29
  • 施效梅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如果是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
    2010-03-29
  • 施效梅
    现在可以签订购房合同,但应将付款时间约定在房产证办理后,同时,可通过约定违约责任促使房屋所有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2010-03-29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施效梅
  • 执业律所: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9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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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 地  址:
    高新一路2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