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武律师

李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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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擅长:公司企业,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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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武
    《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书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08-09-10
  • 李广武
    您好! 欢迎您
    2008-09-10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广武
  • 执业律所: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56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烟台
  • 地  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