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四海律师

郑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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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四海
    如果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010-05-20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四海
  • 执业律所: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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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民生路明湖银座2号楼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