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四海律师

郑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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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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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郑四海
    相信孩子的事对她也是个打击,您可以做做工作劝劝她。不要一有冲突就诉讼离婚。
    2011-03-12
  • 郑四海
    如果对方报案,经鉴定为轻伤以上的话,你哥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走刑事程序。如果不构成轻伤以上,对方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2010-12-14
  • 郑四海
    可以按照普通的用语将事情描述清楚,或者委托律师代写。
    2010-12-14
  • 郑四海
    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0-09-14
  • 郑四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所以你说的情况,尚不够成刑事犯罪。只能算是民事责任问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10-05-24
  • 郑四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欠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 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因此,如果该汇款单的款项是以借贷的意思交付给对方的,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具体以案件实际情况为准。
    2010-05-22
  • 郑四海
    根据您的陈述: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也未特别约定,本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生效。因此,该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就生效,公证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案情为准。
    2010-05-2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四海
  • 执业律所: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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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民生路明湖银座2号楼2001